前言

在当今日益发达的信息时代,微信等社交软件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微信中使用一些聊天表情手势或表情包,以表达自己的当下情感和态度。

但是表情使用不当也可能引发官司,稍不留神就可能会成为法庭被告。


【资料图】

譬如,我下面将提到的主人公刘某云,他就曾因在微信聊天中使用了一个“OK”表情手势,而被认为签订了一项借款违约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处承担债务

这一案件由此引发了公众对微信表情使用的关注和讨论。

案件摘要

2022年12月22日,郭某某在微信上与刘某云商量其子刘某伟的借款事宜,要求刘某云成为其子刘某伟的债务担保人。

时隔两天,刘某云在回复郭某某的微信时用了一个“OK”的表情手势,本以为这只是再普通不过的聊天表情,但后来,由于其子刘某伟未能偿还相应欠款,郭某某遂将刘某云和刘某伟父子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云对原告提出的其作为刘某伟债务担保人的事实提出了异议,认为其回复“OK”微信表情手势是在两三天后,因此并没有义务偿还其子刘某伟向原告郭某某的借款。

最终定南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云只要回复了“OK”微信表情手势,就已经表明其同意作为此笔债务的担保人,有义务在刘某伟逾期未偿还借款时承担借款偿还责任。

网友看法

对此,有很多网友表示:

你说是就是吗?怎么证明这个“OK”是我本人发的?

牛!不用签字画押就定罪了,看来以后聊天时可得注意表情包的使用。

甚至还有网友调侃:那如果我发炸弹“”或刀“”的表情给对方,那要不要判刑?

个人看法

看了网友五花八门的留言,我想针对个别网友的疑惑和分析,来谈谈我个人的浅见。

首先对于这个案件,之所以刘某云会被认定为债务的担保人,毋庸置疑是因为微信表情手势的使用已经被法院认定为一种有效的合同表示方式。

因此,刘某云无法以“不是本人发的”为借口来拒绝承担债务。

此外,根据网络社交聊天的特点,虽然不存在书面合同或签名文件,但是法院已经开始承认网络社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因此,刘某云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他同意作为其子的债务担保人。

当然,我认为,单凭刘某云回复一个OK手势表情来定责的话未免过于草率,我更愿意相信,这只是法庭方所能收集到的证据之一而已,必定还有其他相关的证据,从而形成证据链条。所以我们也不能以偏概全,去故意夸大一个聊天表情包的作用。

“怎么证明是本人发的表情”

针对上面这位网友的疑惑,我觉得也并不是不可能,比如刘某云的账号当时可能存在被他人盗用等情况。

那么如果是这样的话,刘某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来证明自己的无辜呢?

1.报警:刘某云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说明自己的微信账号被他人盗用,并提供相关证据,如账号登录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取证。

2.联系微信客服:刘某云可以向微信客服举报,说明自己的账号被他人盗用,并请求微信客服协助处理。微信客服会对此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据。

3.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刘某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寻求律师的帮助上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我也留意到有网友提及“疑罪从无”的说法,经过查阅相关资料,我想顺便给大家浅浅地解析一下这个词的意思。

“疑罪从无”是一种法学原则,意思是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被告人在未被判定有罪前,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即法院应该将被告人视为无罪,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审判中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错误地判定无辜人员有罪。

所以,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疑罪从无”仅适用于刑事纠纷!

而我们上面所提及的案例,是一起民事纠纷。相比之下,民事纠纷中并不存在“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需要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自证清白。

换言之,如果刘某云无法提供足够且充分的证据去证明“OK表情不是我发的”这个主张,那他就可能会面临责任承担的风险。

写在最后

当然,了解完本案例之后,大家也不必过分紧张,正如我上面所提到的,法院判责是靠证据链条的,并不会只因为一个简单的表情包将你定罪。

但所谓“小心驶得万年船”,也很有必要提醒大家:微信聊天需谨慎,表情包切莫滥用!

综上,在这起由微信聊天表情所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例中,我们看到了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法律证据的现实。

这不仅提醒我们在使用微信聊天时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更需要我们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比如,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注意书面合同的签署,还要注意在微信聊天中的口头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使用聊天表情时,也需要注意表情的含义是否可能引起误解或产生法律效应。

希望此案例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法律知识的关注和重视,同时也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因一时的不慎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以上就是我对本案件的所有分析和看法,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文中如有表达欠妥之处,请在留言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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